第一条、为进一步加强会员管理工作,密切与会员的联系,充分发挥广大会员在繁荣法学研究,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作用,依据《贵州省法学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、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。
第三条、个人会员的权利义务
(一)个人会员在会内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参加本会及相关学科(专业、专门)研究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其他对外法学交流活动;
(三)利用本会的法学网站、图书资料和出版物,获得本会编印的《贵州法学》和其他资料;
(四)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,提出批评意见;
(五)个人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,提供个人的法学研究成果;
(六)按期交纳会费。
第四条、团体会员的权利义务
(一)团体会员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,申请参与本会学术课题研究;
(二)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;
(三)利用本会的法学网站、图书资料和出版物,获得本会编印的《贵州法研动态》和其他资料;
(四)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,提出批评意见;
(五)团体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,并向本会报告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、科研成果、信息资料等;
(六)按期交纳会费。
第五条、会员自愿退会时,须书面报告本会,即视为退会。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,经本会批准,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第六条、会员不执行本会决议,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不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,不愿意自觉交纳会费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七条、会员的入会和退会实行公告制度。在法学会刊物上公告入会和退会会员的姓名、单位及会员证号。
第八条、本会会员部负责会员的管理和联络工作。在会员比较集中的地区、单位设立会员联络组或联络员。团体会员设联络员,加强同会员的联系,负责会员与本会的联系。
第九条、会员的档案资料实行微机数据库系统管理,其中的私人信息非经会员个人同意,不得泄露。
第十条、会员个人的基本情况有变更或有新的学术研究成果,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本会会员部。
第十一条、本会充分利用法学网站、图书、刊物、音像资料等手段,为会员提供本会的活动信息和法学研究动态方面的服务。
第十二条、本会不定期召开联络员或部分会员代表座谈会,总结工作,交流经验,听取各方面人士对会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,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法学论坛。
第十三条、本会支持各市(州、地)、县(区)法学会工作,结合各地实际和各自的工作特点,为会员提供服务。
第十四条、对会员的科研成果,本会将择优在《当代法学论坛》上登载,并向有关学术刊物推荐。
第十五条、本会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“贵州省优秀法学研究工作者”活动,表彰和鼓励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。
第十六条、会员不得以贵州省法学会会员的名义,发表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言论,不得做违反本会章程的事。违者经调查核实后,本会将予以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者,将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第十七条、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。
第十八条、本制度由本会负责解释。